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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一、申请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2、《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3、《GJB5917-2006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4、《GJB9001C-2017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二、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的企业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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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介绍

Service Introduction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一、申请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2、《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3、《GJB5917-2006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4、《GJB9001C-2017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二、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的企业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三、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3、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

6、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

7、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申请材料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财务审计报告;

8、其它有关材料。

注:所有文件需在盖章处加盖相应公章,无公章情况不予受理。

五、申请流程

1.申请装备承制单位目录的必要性: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开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是打破垄断,推行竞争,深化装备采购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确保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服务质量和装备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是促进装备承制单位提高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

2.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

一般是先向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提出申请。军事代表局(室)认为该单位符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报要求,同意向总部推荐。在获得总部批准之后,军事代表局(室)对提出申请单位进行指导。

2)材料准备

(1)向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索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2)明确工作部门,确定责任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我们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时,由于时间关系,有两件事情是必须做在前面的,一个是取得军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另一个是取得保密资格认证证书。

(3)指定一个总负责人,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其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和编辑。

(4)定稿,然后上报。一般是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代为上报。

3)装备承制单位申报

4)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5)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报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列入审查计划

7)进入初审

8)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上报

9)进入正审

10)审查合格的单位纳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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